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1號原告遠雄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嬿樺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複代理人 林君鴻 律師
曾鈞玫 律師被告 洪建凱 (原名洪健㨗)
林聿甄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國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