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04號原告 林雨澄 被告 李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