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35號聲請人 陳文湖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發票日期究為「102年5月1日」或「102年5月16日」(原提出之票據通知書發票日期與聲請狀所載不一致)?如為後者,請提出(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