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號原告 游阿源 被告 陳連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許清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號原告 游阿源 被告 陳連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