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4號聲請人 徐志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2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新竹第三信用合│新竹第三信用合作│101年7月4日│20,000元│ZC000713││││作社新豐分社張│社新豐分行│││││││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