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361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361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8年度交字第361號原告 林銘輝 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8年9月27日中市裁字第68-GS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所有號牌AHK-0606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8年8月2日8時13分許,行經臺中市○○區○○區○○路與五權西路口,因「駕駛人因違反道交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而遭警方以吹哨、手勢攔停不停且逃逸」之違規行為,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該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之規定,逕行對車主即原告掣開第GS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告於到案期限檢具事證及應歸責人相關資料,向被告告知應歸責人即原告,被告於108年
9月27日以中市裁字第68-GS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期限內到案之基準,裁處原告第1階段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0元。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被告重新審查後,發現原處分漏載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惟考量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乃維持原裁決。
三、原告主張略以:㈠本件逕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拒停
逃逸之認定,單憑員警角度認定原告逃逸有違公允並不客觀。原告在根本不知有員警,天氣悶熱而車窗緊閉,開著冷氣和聽廣播,且在沒有聽到車水馬龍中的員警吹哨聲的前提下正常行駛離開,又怎麼會有逃逸之說。原告由收到警方影像截圖方才知曉員警於108年8月2日8時13分時系爭路口站立之位置所在,由此位置可分二個視角來解釋為何警方說我拒檢逃逸,而原告本人卻主張沒看到警察,警察視角:員警看到原告車輛的移動路線與員警自身相對位置關係。車內駕駛左轉彎行進視角:⒈原告駛入臨停待轉位置時,員警站立位置恰巧在原告車輛的A柱盲區,根本沒注意到(事後回系爭路口相對位置確認,並拍照佐證是A柱盲區裡)。⒉開始過彎時眼睛已探視於左側,在旋轉半徑12米之90度左彎道時以駕駛左側車門看出路上過彎斑馬線和車道景物,防止撞車或撞到行人,這是宣導常識(事後回系爭路口觀察可透視的玻璃車輛之駕駛,左彎時也是頭看向左側)。⒊專注聚焦左轉彎○○○區○○○○道上,才不會撞到斑馬線上和突然衝出來的人。正常人眼睛視角正負60度,但在超過30度時已是餘光只能看到有物體,越接近邊角影像會越模糊。⒋專注行進中彎道路徑上:左右轉彎與直行的對焦方式不同,因轉彎視角小,隨著彎道角度更接近90度時視線要慢慢拉回中間。
有人衝出反應時間更短,故焦距是車道上,而非路邊人行道上。⒌此彎道平均過彎時間統計:每輛車平均過彎快者3秒,慢者4秒。由警方影片截圖計算原告車速過彎也是4-5秒,更沒有加速逃逸跡象。因左彎注意力集中於車道中間和車左側方向,不易辨識車右側人行道上旁之景物或人,除非刻意。因彎道連續性產生的景物因角度與時間差關係,右側景物是一閃而過。本件並無其他證據證明原告在左轉過彎時有看到右側路邊員警並施以揮手警示,只有員警錄影視角與原告車輛位置移動關係,且並未考量原告駕駛行左轉彎車道視角關注重點聚焦車道和斑馬線而沒看到車輛右側路旁景物或人像。且原告沒有前科也無需逃逸的動機,被告所為裁決違法。
㈡在系爭地點員警所站立與原告車輛轉彎時間等如勘驗地點紀
錄所記載,但員警站立之位置卻是行車轉彎半徑的剛好終點右側。小半徑轉彎觀察周邊與直行行車觀察周邊是有明顯難易度差異,轉彎注意力需提高在轉彎的方向和內側與A柱,而直線行車只需看正前方有足夠時間環顧正前方和周邊二側的人與景物。所以員警站立於轉彎半徑結束右側處,對原告行駛左轉彎來說時間短暫4秒下通過,還需將注意力於車道上和A柱遮住後方是極為不利仔細觀察右側員警的存在。08:13:16進入待轉區位置停止,因車內A柱擋住員警站立位置,更無法看見08:13:22有員警吹哨揮手警示行為。08:
13:26原告通過員警站立處,由被告的相關照片可看到雙向四線道,這幾秒內員警幾乎是沒有大動作的站出於原告的車道上旁或接近來使讓原告可清楚看見。在通過員警站立處,上班路途上容易堵塞狀態下,原告行車並沒有很快,員警若願意騎車追上是很容易的,但原告並沒有聽到任何追上的警車警笛聲,所以一直往前行走,這都是常態行為,並不會故意往後照鏡看去有無誰在後方。整個過程轉彎短暫的4-5秒,專注於車道和內側A柱角度方向有無人跑出,一沒注意到有員警在旁做警示,卻變成是逃逸,這對原告來說極為冤枉。由被告提供之影片截圖,表示原告有直線朝向員警理應有看到員警,且有義務注意路況。原告針對被告截圖車頭有朝向員警有不同見解,由影片角度關係看到是朝向員警,員警也以此截圖做為有力佐證,但實際由google空拍圖可知道此為轉彎半徑圓弧,不動的員警站立點,對車輛行半徑圓弧轉彎,車頭只有極短暫零點幾秒以正面朝向員警,故被告以此佐證原告車頭直線行車朝向員警並不客觀,只是為被告自身有利之截圖畫面,並表示原告本就有義務觀察路況,原告本人也極為認同本就應該注意路況,所以把注意力觀察車道上和左側內,但只能說有義務注意,但卻沒注意到有該員警站立於右側,這並不能作為構成逃逸之認定,有違事實。有開車經驗者都知道轉彎注意力需更為提高以防A柱遮蔽撞到路人,但無法與直線有充足時間任意觀看相提並論。故針對次按原告是沒有注意到有員警,而不是故意逃逸為之,若應注意而未注意到,要以構成逃逸舉發,此有違客觀事實認定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㈠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
項、、第7條之2第1項第1款前段、第4款前段、第85條第1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188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第103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等規定。
㈡內政部警政署70年7月13日警署交字第19418號函釋:「規
定「不服從稽查取締」之構成要件:對交通違規不服稽查取締之事實認定,須經攔停稽查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拒絕查驗駕照、行照或其他足資稽查之文件者。二、拒絕停靠路邊接受稽查者。三、以消極行為不服從稽查者。四、經以警報器、喊話器呼叫靠邊停車而不靠邊停車接受稽查取締或逃逸者」。
㈢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08年9月3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8009
6254號函復說明略以:「查本案係本分局員警於108年8月
2日8時13分在本市○○區○○區○○路、五權西路口執行勤時,發現旨揭車輛轉彎不依號誌指示行駛,即鳴笛指揮示意停車受檢,惟該車拒絕警方制止而逃逸,爰記明車號後逕行製單舉發」。
㈣次查,舉發機關檢附之採證光碟,確認員警密錄器畫面時間
2019/08/0208:11:20時員警站立於臺中市○○區○○區○○路往南方向與五權西路三段口之枕木紋行人穿越道處(嘉里大榮物流前)面對五權西路三段往東南方向,當時五權西路三段往東南方向號誌為紅燈,五權西路三段往西北方向內側車道左轉車輛正在左○○○區○○路,之○○○區○○路往南方向車輛開始通行,接○○○區○○路往南方向左轉車輛開始左轉,接下來則換工業十八路往北方向車輛開始通行,08:12:20時五權西路三段往東南方向號誌轉為綠燈,五權西路三段雙向直行車輛開始直行,五權西路三段往西北方向內側車道之左轉車輛仍在等待,08:13:16時一台黑色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沿著五權西路三段往西北方向行駛進入路口,並顯示左側方向燈,待五權西路三段直行車輛通過後,即轉向朝員警方向駛來,08:13:22時至08:14:20時員警見狀立即吹哨並以指揮棒指著系爭車輛,此時畫面顯示系爭車輛號牌為AHK-0606,系爭車輛繼續轉彎,員警再次吹哨,系爭車輛繼續轉彎並沿○○○區○○路往南方向駛離,員警表示「AHK-0606」等情。
㈤復查違規地點周遭GOOGLE地圖,確認臺中市○○區○○○路
○段往西北方向○○○區○○路口快車道由內而外依序已設置直行暨左彎指向線、雙白實線、直行暨右彎指向線、白實線,當號誌允許直行時則顯示直行箭頭綠燈號誌,當車輛由路口中心準備左○○○區○○路時,確能清楚看見位於行人穿越道處之情景。
㈥從上揭資料顯示,系爭車輛沿著臺中市○○區○○○路○段
往西北方向直行車道行駛,當時號誌亦顯示直行箭頭綠燈號誌,系爭車輛跟隨直行車輛進入路口,違反號誌標線指示,原告對於舉發機關舉發系爭車輛轉彎不依號誌行駛部分(單號:GS0000000)亦不爭執,認系爭車輛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之違規行為。系爭車輛行駛至路口中心顯示左側方向燈左轉遭員警攔查,原告雖辯稱當時看不到員警所在、不知遭員警攔查云云,惟員警當時係站立於臺中市○○區○○區○○路往南方向與五權西路三段口之枕木紋行人穿越道處(嘉里大榮物流前),且系爭車輛轉向時確將車頭朝向員警方向準備左○○○區○○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及第103條之規定,系爭車輛有注意車前狀況及注意行人穿越道上行人之義務,加上員警見狀後立即吹哨並指揮棒示意系爭車輛停車,依客觀情事認系爭車輛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惟系爭車輛仍未停車接受稽查,逕自沿○○○區○○路駛離,認系爭車輛違規事證明確,自應受罰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新臺幣6百元以上1千8百元以下罰鍰: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汽車駕駛人於5年內違反本項規定2次以上者,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6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期限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統一裁罰基準20,000元,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
㈡經查,原告駕駛其所有系爭車輛,於108年8月2日8時13
分許,行經臺中市○○區○○區○○路與五權西路口,因「駕駛人因違反道交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而遭警方以吹哨、手勢攔停不停且逃逸」之違規行為,為舉發機關員警認定該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之規定,逕行對車主即原告掣開第GS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告於108年9月27日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20,000元等情,有員警密錄器擷取畫面、地圖(五權西路三段往西北方向○○○區○○路口)、地圖(五權西路三段往西北方向左○○○區○○路視角)、舉發機關第GS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08年9月3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80096254號函、交通違規申訴截圖、被告108年9月10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080070941號函、原處分、送達證書、違規資料查詢、駕駛人基本資料、採證光碟等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2-43、47、49-57頁),堪信為真實。
㈢原告雖主張根本不知有員警,天氣悶熱而車窗緊閉,開著冷
氣和聽廣播,且沒有聽到車水馬龍中員警吹哨聲的前提下正常行駛離開,本件並無其他證據證明原告在左轉過彎時有看到右側路邊員警並施以揮手警示,且並未考量原告駕駛行左轉彎車道視角關注重點聚焦車道和斑馬線而沒看到車輛右側路旁景物或人像云云,惟查:
⒈經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錄
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61頁),勘驗結果為:員警密錄器畫面時間2019/08/0208:11:20時員警站立於臺中市○○區○○區○○路往南方向與五權西路三段路口之枕木紋行人穿越道處(嘉里大榮物流前),當時五權西路三段往東南方向號誌為紅燈,五權西路三段往西北方向內側車道左轉車輛正在左○○○區○○路往南方向,08:11:24○○○區○○路往南方向車輛開始通行,08:11:46○○○區○○路往北方向車輛開始通行,08:12:20時五權西路三段往東南方向號誌轉為綠燈,五權西路三段雙向直行車輛開始直行,五權西路三段往西北方向內側車道之左轉車輛仍在等待,08:13:16時一台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沿著五權西路三段往西北方向,從同向內側車道等待左轉車輛之右側車道,行駛進入路口,並顯示左側方向燈,待五權西路三段往東南方向直行車輛通過後,即轉向朝員警方向駛來,08:13:22時員警見狀立即吹哨並以指揮棒指著系爭車輛,此時畫面顯示系爭車輛號牌為AHK-0606,系爭車輛繼續轉彎,員警再度吹哨並以指揮棒示意停車,系爭車輛行經員警面前未停車,繼續○○○區○○路往南方向駛離,08:13:26時員警表示「AHK-0606」,08:13:
54時五權西路三段往東南方向號誌轉為紅燈,接著五權西路三段往西北方向內側車道等待左轉之車輛開始左○○○區○○路往南方向,直至影像於08:14:20時結束。
⒉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於上開時、地,系爭車輛(車牌號
碼為000-0000號)沿臺中市○○區○○○路○段往西北方向,從同向內側車道等待左轉車輛之右側車道,行駛進入路口,於內側車道之左轉車輛仍在等待左轉時,顯示左側方向燈,左○○○區○○路往南方向,朝員警方向駛來,員警見狀立即吹哨並以指揮棒示意停車,系爭車輛繼續轉彎,員警再度吹哨並以指揮棒示意停車,系爭車輛行經員警面前未停車,繼續○○○區○○路往南方向駛離,員警表示「AHK-0606」等情。而原告固不爭執其於上開時、地駕駛系爭車輛,有未依號誌指示違規左轉之違規情事,但主張其根本不知有員警,未聽到員警吹哨聲且未看到右側路邊員警施以揮手警示下正常行駛離開云云,然檢視上開勘驗畫面,於五權西路三段往西北方向內側車道之左轉車輛仍在等待左轉時,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從同向內側車道等待左轉車輛之右側車道,行駛進入路口,並轉向朝員警方向駛來,員警因見系爭車輛未待左轉號誌開啟即左轉,有轉彎不依號誌指示行駛之違規,已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立即吹哨並以指揮棒示意停車,依當時員警之哨音並伸手平舉指揮棒,且系爭車輛與員警間無阻礙視線之情況,客觀上足令原告知悉係要求其停車接受稽查之意思,又系爭車輛自同向內側車道等待左轉車輛之右側車道左轉,於轉向行駛時,車前既得以直接面對員警,依原告車前視線狀況,應屬明顯可見員警站立於前方,有員警密錄器擷取畫面(見本院卷第42頁)在卷可佐,則原告自得明確知悉員警吹哨並以指揮棒對其攔停稽查之行為,惟原告行經員警面前卻未停車,繼續○○○區○○路往南方向駛離,其舉止核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要件該當,而認有「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行為,是原告上開主張不知員警攔停云云,均無足採信。
⒊另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第1項:「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收受前條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第2項第1款及第4款:「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20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並分別為如下之處置:一、原告提起撤銷之訴,被告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四、被告重新審查後,不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應附具答辯狀,並將重新審查之紀錄及其他必要之關係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規定,倘被告機關審查結果認原裁決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事,自可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並就同一違規事實為新裁決並為答辯,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查本件被告所為原處分固漏列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然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之原則,就原處分所處裁罰係有利於原告,自不應再為不利原告之變更,是原處分仍應予維持。
㈣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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