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36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3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361號原告 林銘輝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應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原告起訴狀誤載被告機關名稱,原告應具狀更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應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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