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煒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煒鋐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煒鋐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煒鋐因犯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一至二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
4號、第679號解釋足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之聲請書1紙存卷可參(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212號卷)。茲檢察官聲請分別就附表一至二所示各罪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罪質迥異;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均為施用毒品罪,罪質相同,且行為時間接近。依上開犯罪之罪質及行為態樣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分別定其執行刑如主文第1項、第
2項所示,並就附表一部分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以新臺幣
1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表一: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年度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有期徒刑4│108年4月│臺灣高雄地│臺灣高雄地│108年7月│臺灣高雄地│108年8月│││二級毒│月,如易科│21日│方檢察署│方法院108│31日│方法院108│27日│││品罪│罰金,以新││108年度毒│年度簡字第││年度簡字第│││││臺幣1,000││偵字第1885│2340號││2340號│││││元折算1日││號│││││├─┼───┼─────┼─────┼─────┼─────┼─────┼─────┼─────┤│2│幫助犯│有期徒刑2│108年8月│臺灣高雄地│臺灣高雄地│109年4月│臺灣高雄地│109年5月│││詐欺取│月,如易科│6日│方檢察署│方法院109│10日│方法院109│13日│││財罪│罰金,以新││108年度偵│年度金簡字││年度金簡字│││││臺幣1,000││字第21889│第31號││第31號│││││元折算1日││號│││││└─┴───┴─────┴─────┴─────┴─────┴─────┴─────┴─────┘附表二: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年度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有期徒刑7│108年8月│臺灣高雄地│臺灣高雄地│108年12月│臺灣高雄地│109年1月│││一級毒│月。│30日│方檢察署│方法院108│27日│方法院108│31日│││品│││108年度毒│年度審訴字││年度審訴字││├─┼───┼─────┼─────┤偵字第3017│第1202號││第1202號│││2│施用第│有期徒刑5│108年9月│號│││││││二級毒│月,如易科│1日││││││││品罪│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3│施用第│有期徒刑5│108年10月│臺灣高雄地│臺灣高雄地│109年2月│臺灣高雄地│109年3月│││二級毒│月,如易科│12日14時│方檢察署│方法院109│17日│方法院109│18日│││品罪│罰金,以新│10分為警採│108年度毒│年度簡字第││年度簡字第│││││臺幣1,000│尿時起回溯│偵字第3703│287號││287號│││││元折算1日│120小時內│號│││││││││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