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良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按檢察官聲請書附表:①編號2因罪名不同,爰區分為編號2-1及編號2-2;確定判決之確定日期誤為「106年6月16日」,應為「106年7月3日」;②編號4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誤為「106年6月9日」,應為「106年8月2日」,均已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所示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1至13所示之罪,犯罪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民國106年7月3日)之前,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而附表編號2-1至4、6、7、9、11、12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5、8、10、13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為本件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頁),檢察官基此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10、13所示之罪係加重竊盜罪,編號2-2、6、7、11、12所示之罪為竊盜罪,其犯罪時間介於105年9月至106年5月間,犯罪時間尚屬相隔未久,均屬財產法益犯罪,然加重竊盜之手段並非相同,且侵害不同之被害人法益,仍應予以考量;另附表編號2-1、3、
4、8、9之罪係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第二級毒品罪,均屬施用毒品行為,然其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均與前述竊盜相關犯罪不同,彼此之間無關連性,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低,基此斟酌本件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各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7月以上,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即10年4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編號1至9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編號11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加計編號10、12、13所示之罪之宣告刑分別為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以上合計刑期8年3月)、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俞婷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附表:
編號12-12-2罪名竊盜(攜帶兇器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10次應執行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10日106年2月11日105年9月23日至106年5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558號、106年度偵字第2372、2545、2800、3245、3257、3987、3999、4659、48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75號106年度易字第475號106年度易字第475號判決日期106年6月16日106年6月16日106年6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75號106年度易字第475號106年度易字第475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7月3日106年7月3日106年7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066號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067號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067號編號1至9新竹地院以107年聲字第660號裁定應執行刑6年6月,即竹檢108執更243號(刑期106.7.10至112.11.9、押61日)編號3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2次應執行刑1年犯罪日期106年1月19日106年1月20日106年5月6日、106年5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632號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849號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5748、575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6年度竹北簡字第721號106年度竹北簡字第360號106年度易字第598號判決日期106年8月2日106年8月2日106年9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北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6年度竹北簡字第721號106年度竹北簡字第360號106年度易字第598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8月21日106年8月21日106年9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242號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243號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244號編號1至9新竹地院以107年聲字第660號裁定應執行刑6年6月,即竹檢108執更243號(刑期106.7.10至112.11.9、押61日)編號678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2次應執行刑1年犯罪日期106年4月18日106年5月1日106年4月25日、106年5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5748、5750號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190號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977、201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98號106年度竹北簡字第665號106年度訴字第811號判決日期106年9月13日106年12月6日107年1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98號106年度竹北簡字第665號106年度訴字第811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9月13日107年1月2日107年1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245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32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34號編號1至9新竹地院以107年聲字第660號裁定應執行刑6年6月,即竹檢108執更243號(刑期106.7.10至112.11.9、押61日)編號9101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2次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2次應執行刑10月應執行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24日、106年5月6日106年4月7日105年11月20日、105年11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977、2011號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8605、8930號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8605、893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81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734號107年度上易字第734號判決日期107年1月26日107年6月28日107年6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81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734號107年度上易字第734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26日107年6月28日107年6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35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994號(刑期112.11.10至113.6.9)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995號(刑期113.6.10至113.10.9)編號1至9新竹地院以107年聲字第660號裁定應執行刑6年6月,即竹檢108執更243號(刑期106.7.10至112.11.9、押61日)編號1213罪名竊盜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16日106年4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807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苗簡字第106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066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29日109年1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苗簡字第106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066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29日109年1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92號(竹檢108執助506號)(刑期114.4.30至114.7.29)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70號(刑期114.7.30至11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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