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易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交易字第26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誌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79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誌杰於民國111年6月30日11時3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BKS-1977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新莊區五工路往思源路方向直行,行經五工路35號前,本應注意右轉前應注意後方有無來車,並隨時注意與他車保持安全間距,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右轉,適告訴人 李泱錞 騎乘車牌號碼NJV-8068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同向右後方欲直行,見狀閃避不及,兩車遂發生碰撞,致李泱錞受有全身多處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宜遙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