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65號原告 黃誠椿
黃英嬌 黃美英 黃美玲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政宏 被告 蔡素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上易字第89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巫淑芳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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