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斐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斐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徒期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斐晏因如附表所示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吳幸芬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斐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15年併科新臺│││││幣0000000元││├────────┼──────────┼──────────┼──────────┤│犯罪日期│96.12.28│98.1.2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06號│1723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2091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556│││實│││號│││審├──────┼──────────┼──────────┼──────────┤│審│判決日期│102.2.1│102.5.29││├─┼──────┼──────────┼──────────┼──────────┤│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26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444│││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3.1.24│103.7.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954號(無押,執行│第11513號(羈押,││││中103.3.20-107.3.19)│99.7.15-99.11.25共│││備註││134日,執行中│││││107.3.20-121.11.5、│││││121.11.6-12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