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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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69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德雄汽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甲○○代上訴人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在原審主張其係坐落台北市○○區○○段4小段第1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被上訴人無權占有系爭土地,爰本於所有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德雄汽車有限公司自系爭土地上由被上訴人乙○○所建之建物遷出,並停止使用系爭土地;另請求被上訴人乙○○將上開建物拆除,並將所占用系爭土地返還予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上訴人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民國98年7月29日,將其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讓與聲請人,此有土地登記謄謄本可稽(見本院卷第30頁),聲請人聲請由其代上訴人承當本件訴訟,然被上訴人乙○○表示不同意,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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