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212號
原告 蘇春蘭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
被告 楊永宏
訴訟代理人 張明寬
複代理人 祝魁 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辯論終結,茲因兩造於同年4月28日就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達成和解,原告於同年5月3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並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3分之2,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