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0年度東簡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212號

原告 蘇春蘭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

被告 楊永宏

訴訟代理人 張明寬

複代理人 祝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辯論終結,茲因兩造於同年4月28日就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達成和解,原告於同年5月3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並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3分之2,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王品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