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24號聲請人冠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華文 代理人 洪珮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涂菀君┌─────────────────────────────────────┐│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晟源科技股│臺灣土地銀│107年1月10日│261,713元│WYAA607635││││份有限公司│行新莊分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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