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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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志煒
林弘家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8360號、106年度偵緝字第2982號),嗣被告等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8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文彬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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