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63號原告 朱怡 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捌萬壹仟參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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