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56號原告 李清山 被告歐堡鑽石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官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
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
107年6月14日對原告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梁馨云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