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92號聲請人 陳澤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絲沐商旅股份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
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