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蕭明泉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九三號案件,經原告於九十三年一月六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