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45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犯業務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北交簡字第一二二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五六號),判處拘役四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劉秀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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