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催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催字第21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民事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莊學志┌──────────────────────────────────────────────────┐│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8年度催字第21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張│225股││├─┼───────────────┼──────────────┼────┼───┼────┼───┤│2│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張│71股││├─┼───────────────┼──────────────┼────┼───┼────┼───┤│3│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張│54股││├─┼───────────────┼──────────────┼────┼───┼────┼───┤│4│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張│48股││├─┼───────────────┼──────────────┼────┼───┼────┼───┤│5│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張│65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