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家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家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上字第58號
上訴人 童婷婷 訴訟代理人 陳惠美 律師被上訴人 洪伯秉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1月17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本人均應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書記官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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