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8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建源 被上訴人即被告一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中佑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訴字第58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陸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林哲賢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