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24號上訴人 楊茂重 訴訟代理人楊榮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10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考。茲已逾限,上訴人仍均未遵行,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第三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丁振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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