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218號上訴人 郭永德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郭永昌 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4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繳納三審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並繳納三審裁判費26,002元(訴訟標的價額:1,650,000元)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翁金緞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蔡振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