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492號
原   告  陳俊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