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0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0二0號
聲請人太平洋日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六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方美雲┌───────────────────────────────────────────────────────┐│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六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跳蚤雜誌有限公司李│大眾商業銀行復興分│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肆萬壹仟柒佰貳拾柒│AAA二五四三八│七個│││信興│行││元│五七│月│├─┼─────────┼─────────┼───────────┼─────────┼────────┼──┤│2│跳蚤雜誌有限公司李│大眾商業銀行復興分│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肆萬參仟零捌拾肆元│AAA二五四三八│六個│││信興│行│││五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