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二一號
原告丙○○
甲○○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俊雄 律師被告丁○○被告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自字第一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葉建廷
法官孫曉青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