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100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1007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陳建海

被告 連國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肆仟 伍佰 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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