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142號
原 告 大來鐵櫃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雅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雅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台北縣
三重市○○街○○○號,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依民事
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其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原告聲請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楊力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