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70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702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
肆仟肆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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