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37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3708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兼 訴 訟 甲○○
代 理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0,79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台北簡易庭庭法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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