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30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3057號
原   告 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送達地址有誤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月
21日上午9時55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松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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