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
所地分別在台北縣、台北市及花蓮市,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係
在省道台九縣164K南向車道即花蓮縣新城鄉境內,依民事
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及調查證據之便宜,自
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應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