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42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44289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
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
訴亦有適用。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6年12月2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加計2日在途期
間,算至97年1月15日止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97年1月18
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熊志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