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3號聲請人竹林農牧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枝漫 訴訟代理人 胡美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法院書記官曾至萱┌──────────────────────────────────────────────────────────────┐│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8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竹林農牧場股份有限│合庫礁溪分行││106年3月5日│4,000,000元│420570│││1│公司林枝漫│││││││├─┼─────────┼─────────┼─────────┼─────────┼────────┼────────┼──┤│00│竹林農牧場股份有限│合庫礁溪分行││106年3月17日│1,903,532元│420574│││2│公司林枝漫│││││││├─┼─────────┼─────────┼─────────┼─────────┼────────┼────────┼──┤│00│竹林農牧場股份有限│合庫礁溪分行││106年3月17日│2,899,386元│420573│││3│公司林枝漫│││││││├─┼─────────┼─────────┼─────────┼─────────┼────────┼────────┼──┤│00│竹林農牧場股份有限│合庫礁溪分行││106年3月13日│3,000,000元│420571│││4│公司林枝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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