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571號聲請人 游阿金 即聲明人
林淑如 林淑萍 林淑媛 林碧珠 林健發 相對人 林清圳 (亡)即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0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被繼承人有無「孫」子女。
二、提出被繼承人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詳載配偶、第一順位(即被繼承人之子女、孫子女,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第二順位(即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第四順位(即被繼承人之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法定繼承人之姓名,並提出該配偶、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最新之承開始前死亡者,並應提出該法定繼承人之除戶(記事勿省)。
三、宜共同指定一位送達代收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