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1號原告 楊忠信 被告 蕭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交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533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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