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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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7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侯金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梁戊林 、 梁林碧桃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梁戊林、梁林碧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61,02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9,3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8,81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