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73號聲請人 劉森模 即巨億工程行代理人 劉美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18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105年度除字第8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安住營造股份有│第一商業銀│105年2月1日│15,750元│AJ0000000│││限公司 陸俊偉 │行和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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