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3號原告 廖峻毅 被告 曾東波
曾吉雄 曾瑞鵬 曾偉章 曾耀輝 曾國榮 張志鍠 王永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為2569.8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6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263064分之11594,則原告就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634,258元(計算式:5,600×2569.84÷263064×11594=634,25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