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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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6號原告 蔡維倧 上原告與被告 蔡國珍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