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3年訴字第4856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壹拾伍萬捌仟參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萬參仟伍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