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文平律師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涉犯該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顯非具保得以免除,因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林恒祺法官鄭峻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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