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票字第4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票字第四一七0八號
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一、二樓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一、二樓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號五樓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丙○○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正確之到期日,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民事庭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四十五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官黃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