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2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2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287號債權人尚昱資產管理顧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乙○○
11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8287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5年2月13日│10,000元│95年4月20日│WG0000000│├──┼─────────┼───────────┼──────────┼───────────┤│002│95年2月13日│10,000元│95年5月20日│WG0000000│├──┼─────────┼───────────┼──────────┼───────────┤│003│95年2月13日│10,000元│95年6月20日│WG0000000│├──┼─────────┼───────────┼──────────┼───────────┤│004│95年2月13日│10,000元│95年7月20日│WG0000000│├──┼─────────┼───────────┼──────────┼───────────┤│005│95年2月13日│10,000元│95年8月20日│WG0000000│├──┼─────────┼───────────┼──────────┼───────────┤│006│95年2月13日│10,000元│95年9月20日│WG0000000│├──┼─────────┼───────────┼──────────┼───────────┤│007│95年2月13日│10,000元│95年10月20日│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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