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0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前揭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吳政峯【附表】:(時間:民國)┌──┬───┬─────┬─────┬─────┬─────────────┬─────────────┬───┐│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日期│及│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案號│院│││院││││├──┼───┼─────┼─────┼─────┼─┼─────┼─────┼─┴─────┼─────┼───┤│1│竊盜│有期徒刑8│97年9月23│臺灣彰化地│本│97年度易字│98年1月14│同左│98年2月│彰化地││││月│日│方法院檢察│院│第2111號│日││13日│檢98年││││││署97年度偵││││││度執字││││││字第9586號││││││第1681││││││││││││號│││││││││││││││││││││││││││││││││││││││││││││││││││││││││││││├──┼───┼─────┼─────┼─────┼─┼─────┼─────┼───────┼─────┼───┤│2│竊盜│有期徒刑3│97年9月25│臺灣彰化地│本│98年度簡字│98年3月17│同左│98年4月14│彰化地││││月│日│方法院檢察│院│第592號│日││日│檢98年││││││署98年度偵││││││度執字││││││字第1641號││││││第26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