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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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5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受刑人甲○○因施用第1級毒品等3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其中如【附表】編號2、3所示部分(即本院97年度訴字第3473號、98年度訴字第267號),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2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3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加計【附表】編號1所判處有期徒刑7月之總和。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
3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唐中興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吳政峯【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日期│及│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民國)│案號│院││(民國)│院││││├───┼───┼────┼─────┼─────┼─┼─────┼─────┼─┴─────┼─────┼───┤│1│施用第│有期徒刑│97年7月3│彰化地方法│臺│98年度上訴│98年2月5│同左│98年2月20│彰化地│││一級毒│7月│日│院檢察署97│灣│字第46號│日││日│檢98年│││品│││年度毒偵字│高│││││度執字││││││第3673號│等│││││第1707│││││││法│││││號│││││││院││││││││││││臺││││││││││││中││││││││││││分││││││││││││院││││││├───┼───┼────┼─────┼─────┼─┼─────┼─────┼───────┼─────┼───┤│2│施用第│有期徒刑│97年10月5│彰化地方法│臺│97年度訴字│98年3月27│同左│98年4月13│彰化地│││一級毒│6月│日│院檢察署97│灣│第3473號、│日││日│檢98年│││品│││年度毒偵字│彰│98年度訴字││││度執字││││││第4473、98│化│第267號。││││第2705││││││年度毒偵字│地│【原聲請書││││號││││││第110號│方│漏載】│││││││││││法││││││││││││院││││││││││││││││││├───┼───┼────┼─────┼─────┼─┼─────┼─────┼───────┼─────┼───┤│3│施用第│有期徒刑│97年10月16│彰化地方法│臺│97年度訴字│98年3月27│同左│98年4月13│彰化地│││一級毒│7月│日│院檢察署97│灣│第3473號、│日││日│檢98年│││品│││年度毒偵字│彰│98年度訴字││││度執字││││││第4473、98│化│第267號。││││第2705││││││年度毒偵字│地│【原聲請書││││號││││││第110號│方│漏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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