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484號債權人戊○○代理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31號債務人甲○○
0弄1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零玖萬捌仟元及如附表編號1、3至10所示之利息;債務人丙○應就前開金額其中新臺幣陸拾伍萬肆仟元及附表編號1、5所示利息負連帶給付責任。
二、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元及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9484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7年12月20日│266,000元│97年12月22日│FA0000000│├──┼─────────┼───────────┼───────────┼───────────┤│002│97年12月20日│380,000元│97年12月22日│FA0000000│├──┼─────────┼───────────┼───────────┼───────────┤│003│97年12月10日│187,000元│97年12月10日│FA0000000│├──┼─────────┼───────────┼───────────┼───────────┤│004│98年1月20日│400,000元│98年1月20日│FA0000000│├──┼─────────┼───────────┼───────────┼───────────┤│005│97年11月30日│388,000元│97年12月1日│PUA0000000│├──┼─────────┼───────────┼───────────┼───────────┤│006│97年11月5日│373,000元│97年11月5日│PUA0000000│├──┼─────────┼───────────┼───────────┼───────────┤│007│97年11月15日│456,000元│97年11月17日│PUA0000000│├──┼─────────┼───────────┼───────────┼───────────┤│008│97年11月20日│415,000元│97年11月20日│PUA0000000│├──┼─────────┼───────────┼───────────┼───────────┤│009│98年1月10日│393,000元│98年1月10日│PUA0000000│├──┼─────────┼───────────┼───────────┼───────────┤│010│98年1月8日│220,000元│98年1月8日│AB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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